台北市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校友會章程

台北市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校友會章程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
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在台之校友,為聯誼服務,特成立台北市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校友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三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、聯絡感情、研究學術、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刊行通訊。
二、舉辦聯誼活動。
三、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。
四、倡導學術研究。
五、辦理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一切活動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六條 
一、個人會員:凡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校友設籍於台北市者均得加入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校友設籍於台北市以外者,均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結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
一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二、表決權與被表決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。
四、其他公供應享之權利。
贊助會員不得有表決、選舉、與被選舉、及罷免權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的任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。
二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經禁制產宣告尚未繳西銷者。

第三章 組織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長代行職權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選舉或罷免。
四、理監事會之報告、提議、會員提議之審議通過。
五、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之審議通過。
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第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。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日常會務。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。

第四章 理監事
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一至十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。監事三人,,候補監事一人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織之,其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會員入會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三、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。
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二、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。
三、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。
四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。出缺時,以候補理監事遞補,至原任期為止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理事長綜理本會日常會務。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。均為義務職。其名額各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。
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分別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之。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
前項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常年會費。
二、事業費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,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、決算報告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後,其剩餘財產,依會員大會之決議。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